南投縣103年菸害防制法違法案件檢舉獎勵計畫
南投縣103年菸害防制法違法案件檢舉獎勵計畫
一、依據:本局103年菸害防制工作計畫辦理。
二、目的:為增進民眾菸害防制意識,落實民眾守法觀念,鼓勵民眾共同檢舉菸害事件,達成菸害防制之目的。
三、計畫實施期間:自103年6月17日起至103年12月31日止或獎勵品用罄止。
四、獎勵對象:檢舉本縣違反菸害防制法規定之菸品展示、廣告、販賣或提供、禁菸(含得設吸菸區)場所區隔及標示、禁菸場所吸菸或未滿18歲者吸菸之檢舉人。
五、檢具資料
(一)檢舉人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,親自簽名、蓋章,並提供具體違法證據向本局檢舉:
1.檢舉人之姓名、性別、身分證統一編號、出生年月日、住址及聯絡電話。檢舉人為法人時,其法人名稱、地址及其代表人姓名、地址、聯絡電話。
2.涉嫌違反菸害防制法規定之菸品名稱或場所之名稱、地址、負責人姓名、時間及違法情節。但負責人姓名不明者,得免記載。
(二)匿名、不以真實姓名檢舉或檢舉無具體事證者,不予受理。
六、獎勵方法
(一)檢舉於禁菸場所或未滿18歲吸菸行為人,因舉證確鑿而成案者,發給檢舉人新臺幣100元等值之獎勵品。
(二)檢舉除吸菸行為人外違反菸害防制法經查證屬實而成案者,發給檢舉人新臺幣500元等值之獎勵品。
(三)按日連續處罰或同一案件未改善多次處罰者,獎勵品以第一次處罰為發放基準。
(四)二人以上分別對同一案件檢舉者,其獎勵品僅發給最先檢舉者;二人以上共同檢舉者,僅發給乙份獎勵品。
(五)機關於檢舉前已發現違反本法規定之案件,不發予獎勵品。
(六)本計畫核發之獎勵品,經通知檢舉人前來領取,逾期三個月未領取者,視同放棄。
七、檢舉人個人資料、檢舉書、紀錄或其他相關資料,本局予以保密。
一、依據:本局103年菸害防制工作計畫辦理。
二、目的:為增進民眾菸害防制意識,落實民眾守法觀念,鼓勵民眾共同檢舉菸害事件,達成菸害防制之目的。
三、計畫實施期間:自103年6月17日起至103年12月31日止或獎勵品用罄止。
四、獎勵對象:檢舉本縣違反菸害防制法規定之菸品展示、廣告、販賣或提供、禁菸(含得設吸菸區)場所區隔及標示、禁菸場所吸菸或未滿18歲者吸菸之檢舉人。
五、檢具資料
(一)檢舉人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,親自簽名、蓋章,並提供具體違法證據向本局檢舉:
1.檢舉人之姓名、性別、身分證統一編號、出生年月日、住址及聯絡電話。檢舉人為法人時,其法人名稱、地址及其代表人姓名、地址、聯絡電話。
2.涉嫌違反菸害防制法規定之菸品名稱或場所之名稱、地址、負責人姓名、時間及違法情節。但負責人姓名不明者,得免記載。
(二)匿名、不以真實姓名檢舉或檢舉無具體事證者,不予受理。
六、獎勵方法
(一)檢舉於禁菸場所或未滿18歲吸菸行為人,因舉證確鑿而成案者,發給檢舉人新臺幣100元等值之獎勵品。
(二)檢舉除吸菸行為人外違反菸害防制法經查證屬實而成案者,發給檢舉人新臺幣500元等值之獎勵品。
(三)按日連續處罰或同一案件未改善多次處罰者,獎勵品以第一次處罰為發放基準。
(四)二人以上分別對同一案件檢舉者,其獎勵品僅發給最先檢舉者;二人以上共同檢舉者,僅發給乙份獎勵品。
(五)機關於檢舉前已發現違反本法規定之案件,不發予獎勵品。
(六)本計畫核發之獎勵品,經通知檢舉人前來領取,逾期三個月未領取者,視同放棄。
七、檢舉人個人資料、檢舉書、紀錄或其他相關資料,本局予以保密。
